1. 完善违反网络运行安全一般规定的法律责任制度
- 修改要点:新增了违反《网络安全法》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八条的法律责任及“情节特别严重的”处罚;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,新增“通报批评”这一处罚方式;加大了网络运营者的处罚力度、上调网络运营者的罚款上限;除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”,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”也将面临罚款处罚——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运行安全法律责任。
2. 修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
- 修改要点:网信办在《征求意见稿》说明中指出,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,而这两处修改正是聚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。对“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”及“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行为”两种行为增加了罚则。具体来看,第六十五条新增了“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”的处罚标准;第六十六条通过法律责任条款转致,提高罚款金额标准,加强责任处罚力度。
3. 调整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责任制度
- 修改要点:将《网络安全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“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、举报制度,公布投诉、举报方式等信息,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。 ”纳入了责任范围。针对发布违法信息内容的责任,本条扩大了其责任内容范围,扩展《网络安全法》的法律责任范围,并且完善了该条所涉及的责任内容与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,形成更为健全的处罚体系。
4. 修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责任制度
- 修改要点:由于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有更完整、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责任制度,该处修改是对网络运营者侵犯个人信息权利法律责任转致,相应法律责任将适用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的处罚标准。
以上修订内容是为了适应新形势,做好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法律之间衔接协调,完善法律责任制度,进一步保障网络安全。
本文由作者笔名:黑客网 于 2024-05-28 22:48:02发表在本站,原创文章,禁止转载,文章内容仅供娱乐参考,不能盲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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